发布:2026-10-31 编辑:税球TaxOrb
很多企业以为签了税收协定就能享受低预提税率,实际申请时却被否定,卡点往往在"受益所有人"这一条。
一是是否有义务在收到款项后短期内转付给第三方;二是是否有实质性经营(人员、场所、决策);三是所在辖区是否对该笔所得实际征税。三者同时具备,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。
在低税地设立、无人员无办公场所、资金进出几乎同步的公司,即使持有完税证明,也可能被认定为导管。税务局的问询逻辑很直接:这家公司除了收款,还做了什么?
保留董事会决议、人员社保与办公租赁凭证、与第三方的实际服务合同。协定待遇不是"申请即得",而是"证明才得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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